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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地震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索引号:dzj -/2022-0831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9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双柏县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贯彻落双柏县地震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股室。

三、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包含以下事项:

(一)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单位类别及执法人员名单);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四)执法程序(行政许可流程、行政处罚流程);

(五)执法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七)监督举报方式;

(八)其他执法信息。

四、公示的方式

“楚雄州防震减灾信息网”公示。

五、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办公室收集整理,长期进行公示。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更新。

六、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双柏县地震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县地震局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县地震局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音像记录即通过照相机、录音机及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文字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防震减灾行政许可事项,县地震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对事项申请、受理、审批、决定、制证及送达回执等全部环节予以文字记录并参照《云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整理归档。

对于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特别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填写勘验笔录,同时要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归档。

第五条   对于防震减灾行政违法行为,县地震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复核审议、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审批、送达回执、结案等全部环节予以文字记录并参照《云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整理归档。其中调查取证环节同时需要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

对于需要组织听证的,听证环节要填写听证笔录,同时要有照相、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归档。

第六条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类别、案卷名称分类存储,严格文书、音像资料的管理。

第七条  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八条  县地震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私自修改、复制、保存、泄露或传播文字记录资料或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双柏县地震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地震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县地震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地震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县地震局震害防御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县地震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具体范围如下:

1、案情重大,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2、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批复为不予建设的审批项目。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县地震局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县地震局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震害防御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县地震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震害防御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震害防御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县地震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震害防御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县地震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监测预报股对震害防御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震害防御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县地震局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震害防御科审核后,提交县地震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县地震局应当对双柏县负责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地震局监测预报股的承办人员、震害防御股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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